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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一、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您所述,乃是“接受捐赠”,且并未因此向对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不应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因此,若您属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则接受捐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捐赠方可凭上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税法规定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首先,关于“有些税务人员认为这些成本不能税前列支呢”,我只能笑笑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