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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此,本人认为:
一、如果此厂房具有某些与该生产线所特有之设计,即此生产线之正常建设使用,与该厂房密不可分(换个地方、房间就不行了),那显然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其租赁费理应并入在建工程。
二、若非上述情形,就是普通厂房;换句话讲,这个生产线在哪儿也是一样建,则此租赁费不必并入在建工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