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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借用仪器给到政府机构下属的单位使用用于推广我们的产品,请问有什么合规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上所述,既然“用于推广产品”、“有可能会在某行业规则上面加上我司主导的检测方法”,则属于经营活动,而非公益事业,因此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税务处理政策,如上已经讲明。至于其他方面,建议可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