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合同履约成本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版,即俗称“新收入准则”)中,设立了“合同履约成本” 这个会计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区分不同服务项目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相应设置“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事实上,“合同履约成本”这个会计科目,名虽新设,实则固有;大致上代替了原先“劳务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等会计科目。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产品+技术服务”,我觉得通过生产成本,进而形成库存商品,然后进行销售,这样可能比“合同履约成本”更加好一些吧——当然,感觉实质上也差不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