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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解答】您好!这是个没有明确口径的问题,具体操作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一、实体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作为承租方实际发生的、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入账是符合上述原则的;但是关键在于程序要求,即原始凭证。
二、程序方面
(一)关于分割单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曾有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然而此文件已经停止执行。
青岛国税对此也曾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这也是一方之理解,无法直接使用。
(二)关于您提及“发票复印”直接使用
显然,发票抬头开具为本公司,而非承租方;由承租方直接拿去使用明显不妥,也无政策支付。而且反过来理解,如果真是应由承租方负担,则该发票则涉嫌票、实不符,本身存在瑕疵,而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有人提议,由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发票。然而这又涉及经营范围、资质问题;显然,出租方并非经营此项目。
(四)个人认为,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直接由发票开具方据实开具发票给承租方,则“一劳永逸”。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