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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税务问题
一、法人股东
对于法人股东来说,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1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取得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生个人股车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