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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相瞒,我认为北京税务方面的要求是正确的。
虽然,您在上海方面作出有利于您之希望的备案,然而,既然是“销售公司”,事实上,我猜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实质上就是“销售”。既然如此,那北京税务方面的认定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北京分公司理应就地预缴、提交报表,零申报也是不正确的。至于所谓“以后北京分上海的税”,这是不对的;正确说法是,之前“上海分了北京的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本人是山东的,并非基于地域立场。)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