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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建的地下停车场以固定租金交给子公司进行运营,集团可以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10-30 10:40
一、既然“固定租金”,那就是租赁了。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因此,上述情形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准则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因此,您的这个情况,我觉得还是成本模式计量比较准确。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分公司如果债权债务全部清理结束,账面只应该剩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科目,注销的时候资金还给总公司,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就可以。总公司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之前拨付分公司的时候应该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的。
从“每月按0.8元/公里给补助”描述来看,其实更加接近于“租车”,应当取得发票,并且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按月定额补助,比如就是每月固定1000元,这种情况可以不用发票,而是作为工资表项目,按照工资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