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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们公司已采用新租赁准则,单独签署了物业合同,想了解一下,物业费是否也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物业费直接费用化处理即可,不必按照“租赁”(使用权资产)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规定,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也就是说,租赁服务与物业服务属于不同服务项目,只要事实如此,准确、恰当区分,则分别处理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