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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时,赠送的购物卡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一、如上所述,A因其贷款服务,而从B购入实物后“赠送”给其客户,乃是经营活动所必要费用,因而可以抵扣。
二、对于客户而言,若其取得上述实物,与之接受贷款服务存在金额上的必然联系,则属于“组合购买”,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若无论是否贷款、无论贷款多少皆可受赠,则须依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赠送方(A或者B皆可,须先约定)代扣代缴。
情况1是对的。情况2,宣传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需要代扣个税。情况3,客户单纯拿到一张纸(上面写了某某礼品),这没有什么意义,不算宣传费用,也不涉及个税;但如果拿这个纸去兑换了礼品,就回到情况2了。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业务,需要基于税法进行理解、适用。至于条款,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基本条款;关键在于理解、适用。直接条款是没有的。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