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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就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问题
铂略会员60573011
提问于 2023-12-01 11:13
文件明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理解是不能延期享受的,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开始享受,如果当时没有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是从这个时间开始起算的,实操中各地税局有可能有不同执行口径,建议您和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第三方可以按照6%税率给您开具发票。但其对外销售时,仍须按照13%税率计税开票。
单纯“更改报关单”,恐怕还是不行。因为缴税主体仍是B公司。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那A公司并不是税额的支付者呀。况且,既然B公司申报,那扣税凭证肯定也是写的B公司;A公司也没有抵扣凭证吧。
这个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有无更好的解决方法。
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