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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发
貊海秋
提问于 2024-02-20 18:39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就是说,甲乙公司凑起钱来,“委托外部”进行研发,则执行这个80%的规定;如果自己研发,则没有80%这个规定。
本文件还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双方各自就其支出作为研发费用入账,申报加计扣除即可。
你的意思是销售专利的时候是适用免税政策取得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和其他应税收入分摊进项税额是吗?如果有明确用于转让该专利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出,不需要分摊计算;如果销售该专利取得收入涉及共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转出进项税额。
您所说的公共费用,需要您判断一下是否和专利销售取得免税收入相关。
为了避免歧义,我分别举例来讲:
一、把挂式空调从墙上拆下来,然后到另一地安在墙上,这是建筑服务,税率9%;
二、把立式空调拆成零部件(只是举例哈),到另一地再组装起来,这是加工服务,税率13%。
但是,怎么也不可能6%。
包括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若无内销,则填写进口环节)。
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2026-05-13):年度报告中的纳税总额指企业(机构)报告年度实际缴纳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填写金额应与年度会计报表中的金额或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后的完税凭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