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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铂略会员80589900
提问于 2024-03-22 17:21
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读一下吧:
如果说,这个软件必须通过“实施服务”,才能得到正常使用,则上述商品及服务,理应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同时确认。
而如果服务与软件销售时所产生的使用功能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您买进这个软件,就可以使用了,至于后续找谁“服务”,那都无影响。这个情况下,商品与服务即可分开。
既然“具有强关联”,则其实与您所说,正好相反:怎么做账,税务机关不管;但是,开票、申报,则需要一并按照13%了。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实务口径:被投资单位(银行)宣告/发放股票股利(送红股、红利转增股金)时,投资方不作会计分录,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仅在备查簿/长期股权投台账中登记增加的股份数量,并重新计算每股账面成本(总投资账面价值不变,股数增加,单位成本下降)。
这不是差旅费(没有出差),也不是教育费(就跟从家里到单位上班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里面有“交通”补贴一项)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