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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正常损失 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5-27 14:56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正常损失”?具体怎么损失了?(比如说,煤因为太阳晒,并且在保管合格的情况下,重量少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等规定,以上情形可以直接申报税前扣除,并留存如下资料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即购货发票之类)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没有赔偿就不用这条)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实务口径:被投资单位(银行)宣告/发放股票股利(送红股、红利转增股金)时,投资方不作会计分录,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仅在备查簿/长期股权投台账中登记增加的股份数量,并重新计算每股账面成本(总投资账面价值不变,股数增加,单位成本下降)。
您公司对于上述“股金”,原本计入哪个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