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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贵公司员工在多处兼职的,贵公司应按本公司支付的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