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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带电脑办公
【解答】您好!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员工电脑用于办公,而定期支付费用,实质上属于公司租用员工电脑,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需要据此取得发票入账。由于上述金额既未达到其他个人按次销售额(300-500),也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定额(800),所以并不需要缴纳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