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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实际付款人和最终出口目的地不一致可以吗?
Cornell Tate
提问于 2024-08-16 12:00
需要。
关于上述主体(私营企业、国企),并无特殊之处。既然“贷款、支付利息”,则是标准“贷款服务”,自当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那就可以理解你自己开具的汇票又给到你公司手中了是吧?
如果您公司不打算再背书转让,我理解借应付票据 贷主营业收入,因为之前支付的时候已经贷记了应付票据。
调整2023年至2024年(假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主营业务收入(20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20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2024)
贷:主营业务成本(2023)
因为只是期间调整,并未增加或者减少收入;若之前收入已经申报纳税,则做上述分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