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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这里,我们不要纠结“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这些字眼;从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司法类处理处罚措施皆不应税前扣除,而经济类处罚措施(比如银行罚息、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这也得到了各个领域的普遍认可。
基于此,海关滞报金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儿需要把握两点:
一、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服务”是个笼统概念,必须开具具体服务,并且必须集团公司确实给子公司提供了这项服务。比如集团公司给子公司打扫卫生(当然不太可能,我举个具体例子,便于您来理解),就给子公司开具“保洁服务”发票。如果只是基于上下级、母子公司这类关系,而开具所谓“服务”发票,实际上只是让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交钱而已,那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即使业务真实,且计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仍如上面例子,本来打扫卫生,人家一个月只收3000元,集团公司却收子公司300万元,那自然不行。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我和您讲一下原理,您就明白了:
比如2023年12月,您公司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80万,应纳税额就是20万,因为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0-80=20万
那么,如果2023年12月有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了,比如10万不能抵扣,那2023年12月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70万了,应纳增值税额自然也变成30万了。
企业所得税同样也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