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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舒昕桑
提问于 2024-09-04 10:33
这个情况,可以作为“差旅费”组成部分,但继续细分,应当不作为住宿费,而是单独明细。比如引为谈销售业务而出差,则应当为:
销售费用-差旅费-代订服务费
这样可能比较准确一些。
税法、会计层面,没有“超标”一说。可以据实列支。
是的。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符合实际情况,合理拆分可以;但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而进行不合理拆分,那是不行的。政策依据方面,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首先,既然用来卖,要确认“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原先所在的科目
然后按照销售处理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