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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员工的工资计提?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9-05 18:07
其实,母公司、子公司乃是不同法律主体,应当独立核算。
那么,既然“人事关系在总(母)公司”,那就是母公司员工,理应母公司确认其职工薪酬。而其又在子公司工作,则视为母公司给子公司进行人力、劳务派遣,应当确认劳务派遣收入,并给子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而子公司凭票确认劳务成本。这样可能更加符合税法文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此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票、计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增值税不作融资、分摊,单独处理。比如上述“分期销售产品1650万(含13%增值税价)”,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165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98230.03
主营业务收入 13719128.65
未确认融资收益 882641.32
期初摊余成本是13719128.65元,剔除1898230.03元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