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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开具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9-19 15:07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这个没有任何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呀。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
原则上,发票项目不算离谱;“用工服务”不太规范。标准开法,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项目来开,比如“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至于留存备查资料,除了发票,然后就是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支付流水、人员工时记录等。
既然属于“银行立减金”,则发票金额(服务金额)并无错误,只是第三方代付一部分。但既然属于公司支出,则“立减”对象,也应当是公司;即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