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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开具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9-19 15:07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这个没有任何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呀。
如果收了人家的钱,已经给人家发货或者提供了服务,则应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未发货或者提供服务,则可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既然已经全额确认收入,则此时“会员用积分兑换商场停车券”,乃是之前所付价款应得利益,无需重复确认收入,也无需另行计提增值税。也就是说,此时无需另做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