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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开具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9-19 15:07
一、增值税凭票抵扣,这个没有任何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呀。
严格来讲,谁支付(发放),谁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且,这又带来人员归属问题;相当于集团工会(独立法人)给“外人”发了实物,其实又不符合工资薪金,而涉及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了。谨慎起见,您这个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可以,只要属于“协助销售工作”或者“协助销售部门”工作,即属于销售费用范畴。
我需要先确认一下事实:也就是说,票面购买方,是否确实从票面销售方(注意,不是买的别人的,确实买的“票面销售方”的吗)购入了票面所记载各项货物,并且把货款直接支付给了票面销售方?还是直接没有买这些货物?还是实际买的别人的货物,只是找(无论谁找的)票面销售方开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