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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发票进项抵扣问题
铂略会员87195643
提问于 2026-05-13 17:26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如果只有航班信息,没有旅客信息,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第一张肯定不能抵扣(未列明旅客身份信息)。
第二张,恰好既不完全符合第1种情况(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不完全符合第2种情况(公路、水路);况且抵扣多少也是一个问题(9%还是3%)。所以也存在一定疑问,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原则上,发票项目不算离谱;“用工服务”不太规范。标准开法,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项目来开,比如“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至于留存备查资料,除了发票,然后就是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支付流水、人员工时记录等。
既然属于“银行立减金”,则发票金额(服务金额)并无错误,只是第三方代付一部分。但既然属于公司支出,则“立减”对象,也应当是公司;即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
充值之时,乃是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加油之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此时可以税前扣除。
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没问题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