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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租赁的厂房房东电价收高,市场监督局抽查要其按实际电费单价收取电费,多收款退回后如何处理
房东将部分红冲退款部分的电费发票,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可以理解为折扣或者折让销售,你公司收到红字发票后冲减电费成本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房东开具管理服务费发票收取电力损耗费用,我个人理解不太合适,其实是电力损耗并没有提供管理服务,这样换名开票属于与经营业务不符,退一步讲即便按收取管理费也应该属于电费的价外费用,还是应该按电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也是销售电的税率,你公司收到该发票后还是应该计入相关成本的。
我能理解房东的心思,想加价但市场监管不允许,所以想再设立一个名目收取,但从税收角度即使这样收取还是需要按13%纳税,开票就是税收编码选择和电费相同的税收编码,星号后边体现为“管理费”等名目,但如果这样市场监管部门也不允许的话,我觉得你们只能变通了,比如是否可以增加租金方式收取。
不需要全部转出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对于上述床、桌子等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计入职工福利。
若床垫使用期不超过一年,但显然也非一次性消耗掉,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转入职工福利费。
至于洗护用品,若购入即给员工使用,则可直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