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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

我司重庆库房外包物流供应商因内部管理问题,员工监守自盗(涉事员工已自首),导致我司库存差异 ,含税总额110万。目前,该物流公司已完成未税金额的赔付(只是在赔付金额是否应该含税问题上该公司提出了异议 ,只希望赔付金额为未税金额 );另一方面该公司考虑到涉案人员一旦被刑拘后失去了人身自由,将不利于其处置其名下房屋用于退赔等工作的开展,对追赃挽损工作将带来不利影响,为此该公司代理律师与重庆当地派出所民警协商确定,待前期涉案人员追赃挽损工作初步完成后,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立案;为此,目前我们暂时拿不立案证明 。
我司已将此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转出,目前就是希望该公司赔偿我司金,但对方提出希望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据此我司是否可以按事实拟定法律文件,例如签署和解协议和责任免除书,包括赔款金额、承诺不再追索,以及对于灭失货物相关权利的转让,同时也可以约定可行的税务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解决税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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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wang 提问于 2024-11-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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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4-11-04 10:59

    这个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上所述,对方只是赔偿,但您公司并未销售货物给对方,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024-11-04 11:03:32
      那是否可以作为灭失货物相关权利的转让开票?或者有什么建议可以收回此部分税金(对方强调需要我司开具专票)
    • 2024-11-04 11:07:05

      我非常理解您的“期望”,但不要纠结这个事了,真的不行的。至于对方所谓“强调”,那也要看其“强调”是否合法呀。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吧,对方“强调”您必须喝2斤白酒,然后亲自驾车来拿赔偿款,您也同意吗?前者违反税法,后者违反交管法,道理一样的。如果对方以“违法要求”作为前提,其实是“强辞夺理”了,可以诉讼解决。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不可以。

    所谓“小额零星”,不仅小额,而且零星。事实上,这个政策是针对自然人的。比如张三一辆自行车不骑了,卖给李四,收了50块钱,这个可以不用开票。

    而对于经营者,比如物流,那无论多少钱都需要开具发票的。

    发票
    1个回答2026-05-21 13:4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其实,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可能只是措辞描述不同而已。

    比如卖了一件商品,原本10000元,因为质量问题,赔偿了20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8000元开具发票;若之前已经开具10000元,则再开红字2000元(10000-2000=8000)。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6-05-20 16:5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是属于代收规费,本身不是油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财政票据。

    发票
    1个回答2026-05-2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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