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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
Leo wang
提问于 2024-11-04 10:56
这个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如上所述,对方只是赔偿,但您公司并未销售货物给对方,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非常理解您的“期望”,但不要纠结这个事了,真的不行的。至于对方所谓“强调”,那也要看其“强调”是否合法呀。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吧,对方“强调”您必须喝2斤白酒,然后亲自驾车来拿赔偿款,您也同意吗?前者违反税法,后者违反交管法,道理一样的。如果对方以“违法要求”作为前提,其实是“强辞夺理”了,可以诉讼解决。
不可以。
所谓“小额零星”,不仅小额,而且零星。事实上,这个政策是针对自然人的。比如张三一辆自行车不骑了,卖给李四,收了50块钱,这个可以不用开票。
而对于经营者,比如物流,那无论多少钱都需要开具发票的。
其实,关于这个业务,新旧税法并无区别,可能只是措辞描述不同而已。
比如卖了一件商品,原本10000元,因为质量问题,赔偿了2000元。那么,就应当按照8000元开具发票;若之前已经开具10000元,则再开红字2000元(10000-2000=8000)。
这是属于代收规费,本身不是油款,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