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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下研发加计扣除?
【解答】您好!
所得税处理与总额法、净额法没有直接关系,只是计算顺序不同,结果肯定一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但是既然作为征税收入进行账务、税务处理,则自然可以加计扣除。通俗地讲,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后,尽管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但是企业放弃这种待遇,执意要在当年征税。那么,由于资金用于研发,其支出是可以加计扣除的。北京国税一直持这个观点;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的目的,而采纳了北京国税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