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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设备后发生违约,支付违约金的开票问题
子硕殿下
提问于 2024-12-03 15:13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解除,购买方向纳税人赔偿的损失,双方之间并无相应的交易发生,该款项的性质也并非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货款,购买方主张该费用应为价外费用,故纳税人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关司法案例:(2022)浙04民终2014号。
1.采购方收到赔偿收入,采购方不开票。2.销售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理解错了“价外费用”这个概念了。不是叫做“违约金”就是“价外费用”;也并非不叫“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我们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两条合在一起就是: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构成销售额之“价外费用”,不仅叫做这些名字,关键在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如上所述,设备已退,则销售货物并未发生,或者说,人家收了你们100万,并非因为销售货物给你们,而是因为未能销售货物给你们(当然,责任是你们的),因此,根本就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答案清楚了:不交增值税、不应开票,自然也不存在抵扣问题了。
您的这个情况,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据此冲减其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您要冲减购买成本和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