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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需要的。
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乃是“工资薪金总额”。而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与其他各项职工薪酬(列举比如职工福利、社保、工会经费等,辞退福利虽未列举,但道理应当相同),乃是独立关系。故工会经费基数,不应包含“辞退福利”(即上述“买断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