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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红冲发票的会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1-08 09:43
我直接举例来讲吧:比如原本进货113000元,取得发票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
现在红冲了5%,来了红字发票
借: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贷:应付账款 -5650
冲原先的,是上面这个处理;新发生业务,才是转出,比如,购入商品,转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了(比如福利)。
您提到“无法准确核算是否超一年”,这在税务稽查视角下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内控和台账管理缺失。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你内部滚动计算困难就免除你的纳税义务。应对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虽然整体是滚动收付,但企业必须在财务系统中为每一笔收取的押金建立清晰的时间轴或辅助台账。建议以每一笔押金的实际收取日期为起点,推算其满一年的日期。即使资金是滚动使用的,也要能追溯到具体的“起算点”。
如果实在无法追溯:如果发生跨年度且确实无法分清每笔押金的具体收取时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或年末时,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挂账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就有权认定为逾期未退押金,要求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注销要进行清算,如果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股东注销收回的资金就会大于投资金额,会产生20%个税。
应当追溯调整至2025年度。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