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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是餐饮企业,采购一批食材原料,进项税11%,未经任何加工,转售给另一家餐饮企业”,此项业务税收上按兼营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贵公司转售食材如果属于上述农产品税率为11%,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到税务机关备案为免税业务;如果不属于免税的农产品食材转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