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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对方提供材料,我方只提供人工,没有进项,税率是多少,能否开6%?
不能,这是标准的“加工劳务”,适用13%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定义,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有一点是确认的,当“A公司给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分红100万元”时,对于其中“D自然人50%(即50万元)”的部分,已经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当然,C公司也应确认此项收益,只是无需代扣,而是自行申报)。至于A公司还是B企业代扣代缴,则税法似乎并无明确规定,建议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随着整个绿化工程一块儿发生,可以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如果单独发生这个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也可以。总之,分期摊销即可,区别也不太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单位并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则上述情形应以“稿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年度汇算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