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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养殖模式下的核算问题
个人理解 合作经营看双方经营模式,如果是成立合作经营主体,就是以该主体进行核算,取得发票,然后取得利润后进行分配。
如果是以其中一方为经营主体,那么只能取得该主体抬头发票,以该主体进行核算,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九条规定,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作经营项目,以公司的名义运营该项目为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后进行利润分配,无需取得发票。
投资方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取得该项目的税后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厦门税局有过答复,供您参考:https://www.sohu.com/a/504104772_121123737
分开核算,必须各自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所得税无法扣除,一项固定资产分开开票我觉得不容易实现,可以考虑约定能否a资产开一个公司,b资产开另一个公司的方式?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