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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海运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27 14:03
原则上是允许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服务性质符合外汇管理要求
国际运输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管局2013年第30号文)规定的“服务贸易”范畴,允许跨境收付外币,但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2. 物流公司具备涉外经营资质
物流公司需具备国际运输服务资质(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海运/空运经营许可证),且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
3. 合同明确约定外币结算
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金额、结算币种(如美元、欧元等),并约定以跨境服务贸易形式支付。-
二、支付依据
1. 核心支付凭证
根据外管局规定,支付外币需提供以下材料(通过银行办理):
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跨境服务税务备案表。
2. 银行审核要求
银行会审核交易真实性,可能要求补充以下材料:
物流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资质证明。
外管局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的申报信息。
3. 物流公司的外汇账户
物流公司需开立外汇账户接收外币,或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结汇(需符合外汇用途规定)。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