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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转做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3: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您支付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包含在上述“软件跟随载体一起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里面呢?
一、计提可以,但是需要取得发票。(关联企业则须支付。)
二、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扣除。
三、所属年度纳税调增,然后追溯调整至所属年度。
简单来讲,2025年的利息,没有支付,但是取得发票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截止汇算清缴结束未取得发票,2025年度要纳税调增;但是后来取得发票了,还是要重新调减2025年度。
需要扣5分,但可通过修复加回2-4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10101项
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01010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