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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转做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3: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首先,年底按照四季度应当预缴税额进行计提,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基本不作太多纳税调整,以会计利润为主(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弥补亏损等可以调整,另外需要“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查一下季度申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
然后,次年5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关键不在于“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而是为什么没有抵扣——必须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才行,比如购入于2008年之前(当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能抵扣)。而如果并非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比较常见的,购入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这就不行了——税法是允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个人认为,需要缴纳。
如上所述,“租用互联网专线”,应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