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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转做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3: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检验检测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里面的“认证服务”。关键在于,上述服务,是否完全发生于境内;也就是说,“认证”活动是在境内进行的吗?
对方属于违反税法行为,建议您公司与之沟通,要求其作废红冲或者为您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否则可以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若对方破产且尚未开具发票,则您公司可以如下资料入账: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