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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转做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3: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在没有勾选抵扣期限限制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按道理没有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你确认一下除了纸质合同是否有其他邮件等非书面的合同?或者订货单据等,如果确实都没有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这个问题,需要请您明确补充一下,究竟是哪一方实际销售产品呢?分公司还是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