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房地产公司预收款转做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3-20 13:4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时间;没有开具发票的,一般为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所以根据您说的情况,当时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交了钥匙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但如果当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现在退房了也就无需冲减收入了。收到的款项如果属于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当从高,就是说,如果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基数,就按照实际工资;如果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基数,就按照最低基数。
税目选“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外面写“代垫代理报关费”
虽然从严格的法律定义上看,生活资助费不完全符合“偶然”的特征,但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对于政府或人社部门下拨的人才补贴、生活补助,如果由企业代发,会要求或建议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例如,有些地市明确规定给予个人的补助为税后所得,由发放单位按“偶然所得”项目办理代扣代缴。
更常见的处理方式: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
由于博士后在站期间通常是连续领取这笔生活资助费的,且与企业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在更多的实际操作和税务沟通中,这笔钱往往被视为与个人任职受雇相关的补贴、津贴。
因此,企业在转支付时,更常见的合规操作是将其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与个人的日常工资合并,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一并计算。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收入会并入综合所得,享受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