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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前期从政府手里面购买土地,后期政府将土地收回,给予的补偿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4-11 12:10
国有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土地后,若政府收回土地并支付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 政策性搬迁补偿 和 非政策性土地收回补偿 两种情形:
1、政策性搬迁
如果土地收回属于 政策性搬迁(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补偿金的税务处理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补偿款可递延纳税:企业可在 最长5年内 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搬迁完成后进行清算。
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计税: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费用后的净收益,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非政策性土地收回补偿
若土地收回 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如商业开发、企业主动申请等),则补偿金需按 一般收入 处理: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偿款扣除土地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是说给予补偿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土地成本可以扣除的,如果成本大于补偿收入,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不会的,A 股东是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纳税是A 的责任,不会影响到新的股东及被投资单位。
税法对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用的“发生”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计提未支付”本身没有问题。
但是,税前扣除还需要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您“计提未支付”的利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我认为不是这样理解的。如上所述,所谓“过渡期亏损由原股东承担”,只是影响了股权转让金额。比如原本股权转让价格8000万元,那么原股东承担了3000万“亏损”,那么您的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应为5000万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0万
如果已经按照8000万做了分录,那么应当冲回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0万
借:其他应收款 3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