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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质保金的处理
弘懿小姐姐
提问于 2025-05-29 10:31
若因质量问题而减少对价,属于销售折让。
若对方已经全额开具发票,则此时应由其开具红字发票;若尚未开票,则对方直接就折扣后金额开票即可。账务处理也是依票相应进行。
只要“不想支付剩余的质保金”这件事情依约成立,则“对方不给开红字发票”于对方不利呀。即对方实际收不到这部分钱,却需要缴纳这部分钱的税。
至于购买方,如果确实不支付余款,应当调整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