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弥补“符合规定的亏损”。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所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建议您使用铂略特别推荐的“搜索式”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在搜索框内输入“季度所得税预缴+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就可以出现和该问题相关的课程,问答和资讯文章等。例如“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 II”这门课的第4小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误区之弥补亏损等”(https://www.bolue.cn/onlines/684?index=4)就有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