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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描述情况,整个业务过程中货物的起运地、所在地和到达地全部发生在境外,完全不进入中国境内,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货物购销行为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
2、如前所述,整个业务过程均发生在境外,没有进出海关口岸行为,更没有向海关报关,没有享受出口退税的客观条件,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B公司应该可以根据购销事实向C公司开具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均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议做好相关合同、支付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的收集、入帐和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B公司要注意A公司开具发票的真实性。
(3)为了防止风险,最好提单上有c公司的字样,说明确实业务经过c公司流转。
答复:
1.第一种业务,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需要扣缴增值税,不涉及附加。第二种业务,不涉及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2.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的主体发生外币交易,应当设置外币账,确认购付汇中涉及的汇兑损益。
3.如果是足额购汇预付,应当在发生当期确认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22 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操作指引: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3010),核实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若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则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