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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描述情况,整个业务过程中货物的起运地、所在地和到达地全部发生在境外,完全不进入中国境内,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货物购销行为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
2、如前所述,整个业务过程均发生在境外,没有进出海关口岸行为,更没有向海关报关,没有享受出口退税的客观条件,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B公司应该可以根据购销事实向C公司开具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均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议做好相关合同、支付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的收集、入帐和备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B公司要注意A公司开具发票的真实性。
(3)为了防止风险,最好提单上有c公司的字样,说明确实业务经过c公司流转。
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提货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则依照新收入准则,收入即可实现。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提货时应当开具发票。同样,也可适用此时汇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通常出口货物通常需报关离境后才能退税,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报关单是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
二、特殊情况。1.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启运港,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例如,浙江省的嘉兴港作为启运港,货物从嘉兴港启运后即可申请退税,无需等到货物在宁波港中转离境后才办理。 2.出口海外仓业务: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可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