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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及货代行业
第一,营改增后货代行业已经没用差额纳税的规定了。
第二,关于融资租赁现在分为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对于直接融资租赁,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保险费和安装费、车购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可以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方可以按照出租房的销售额进行进项抵扣。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有形动产本金出租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方便理解,举个例子。
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必须是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享受此政策必须要满足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且如果满足了注册资本要求,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上述规定在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中具体规定。假如承租方出售资产定价100万元,出租方取得了资产后,承租方又租回来了,总价120万,第一步承租方卖给出租方时候因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照13号公告规定,不征税,这个时候承租方可以开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当回租业务发生时,出租方一共向承租方收120万,差额纳税100万开普票,20万开专票给承租方抵扣进项税。
同时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第三条做出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收的本金。至此,如果要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学习,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