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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公司已注销,但有未开票未收款的合同没处理,注销3年后客户要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有个基本原则,谁销售(就是工程谁做),谁开票,这个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所谓“客户要求开发票”,他只能向公司要求;但是,公司已经注销了,他已经没有要求“对象”了。这个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我是说不能补开发票。
当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对方可以用公司注销证明、相关合同协议、非现金付款流水(前提是给您付款)代替,但增值税肯定无法抵扣了。
发票不存在“委托”一说。或者说,所谓“委托”,亦即“虚开发票”。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逻辑上这样理解:
一、购买方按照9%计算抵扣的前提,是销售方按照3%开票。
二、开票当然可以选择按照3%还是1%开票。但是,如果按照1%开,那下面就不能按照9%计算抵扣了。
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已经转化为市场行为了:如果买的非买不可,那买方可以按照1%开票。如果卖的更希望卖掉,那就要听买方要求,按照3%开票。
如您所述,既然“对方”确实耗用了公司的电,并向公司支付电费,则公司如实开具电费发票给“对方”,那就是正确的。
事实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也是区分员工岗位来作成本费用的。
借:生产成本(生产人员)、制造费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费用(公司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这样写分录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