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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5年,还有8年或者10年的规定。
弥补亏损的期限,您参考如下规定:
1、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为5年。
2、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资格时,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电影行业企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商贸企业一般就是5年的亏损弥补期限,说的是每一年的亏损可在未来5个年度内进行弥补,未来5年产生的盈利可以弥补该年的亏损
若与股权融资(比如发行、增发股票)直接相关,则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若与债务融资(比如银行借款)相关,则作为一项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科目。这个通常不会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是的,简易计税办法有分包的情况下,就是按差额计税的。
既然乃是专家费用,肯定超过500元了,是吧?既然如此,实不相瞒,这必须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起征点为每次/日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