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该文件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国税发[2003]127号 是一个程序性文件,其中的该条款对应的实体性文件是 国税发[1998]101号。101号文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社保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101号文也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因此,从2011年开始,任何外籍人士的境外保险费都应缴个人所得税。
2号公告发布后,我曾经咨询国税总局相关官员废止101号文的原因。官员答复是因为此前发布的文件未保护中国的税收主权。因中国公民在境外并不能享受中国社保免征个税的待遇,因此在2011年取消了外国公民在中国享受的该等待遇。
综上,2011年之后,此前相关文件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已废止,无法办理该业务。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是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备案。但是,关于企业集团,需要补充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