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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列明的经营项目,企业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有没有出台相关文件。
【解答】您好!
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范围,是指经常性业务,而不包括临时业务。但是发票则应当依照实际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税率进行开具。
比如,您公司并非以动产租赁作为主营或者兼营业务,只是偶然发生了动产租赁活动,但这并非是说公司经营该项目,自然不必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增加;但是既然发生该业务,自然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开票、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定期(每月、每季、每年等)取得动产租赁收入,则需要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依法进行上述税务处理。
我们可以再举个例子:二手车销售公司当然需要办理相关注册登记,——这个不用解释了吧。但是您家里一辆旧车卖了(自已卖的),也有销售收入,显然,您不用办理工商登记的,但是仍然需要依法履行税收法定义务(开票、报税等)。
另外,有两个税务答疑可以参考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可以并且理应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都需要代扣个税,对于职工来讲抽奖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算个税,没有金额标准,全部合并到工资总额计税,购物卡就按面值确定计税金额,实物奖品按货物的公允价确认,也就是市场价。
发票最好和实际购买的商品一致,能更换最好更换,如果确实无法更换,个人理解金额总数一致,而且不是实物资产,问题不大
预付卡的相关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