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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企业售卖不动产纳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2 09:40
问题1:是的。但是,若已开具全款发票,则全额发生纳税义务。
问题2:
(一)这个情况,应当统算。
(二)关于扣除项目
1、地价部分,即当初实际支付金额。
2、房屋部分,依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的税源明细表。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