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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操作人员进行土地平整 ,我的理解就不是租赁业务了,属于派人带着工具完成了你所需要的服务,应该属于建筑服务。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投资人去世后,企业是否必须注销,取决于继承人的意愿:
情形一: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承
继承人可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依法继承企业财产,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企业可以继续存续,无需注销。此时应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继承证明、死亡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
情形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此时企业应当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时,清算工作应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完成。
实践中,若投资人身故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清算义务人缺位时,可适用"代位注销"制度——由继承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继承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有权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继承证明材料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清算后就可以进行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了,注销过程中额外需提交的就是投资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继承权证明等资料,详询税务及工商部门。
不属于招待费性质,可以计入招聘费用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