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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这三个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这属于农业养殖,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既然“农村合作社”进行养殖活动,则相关收入理应进入合作社账户,不应进入某个人账户。
合作社取得收入,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向个人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有这三个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