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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就是说,既然设有职工食堂,也存在上述情形,继续发放误餐补贴并非不妥。
但是,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以上油费、保养费,是因为公司公务,还是员工个人上下班等自己事务?另外,发票是开具个人还是公司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