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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想问下~我司采原材料发往别的公司加工成产品,承担加工费有票,原料是我司名头,后续我怎么记账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07 09:43
1、发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3、收回加工完成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不过度的话,你的加工费怎么体现到你的商品的价值里边呀?对方给你开加工费的发票,你总不能直接进到库存商品科目吧?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这三个时间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发货后,以上款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方考核验收后30天付20万货款,这时间点确认20万;剩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付10万,到达一年后确认10万的收入。
会计核算,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都属于预收款项,货物发出后转收入,同时对于未收取部分确认应收账款,也就是收入是合同全额确认,冲减预收70,挂应收30.
一、这个文件没有您所说“加计低减”这个描述。
二、此文件优惠政策,并未限定“限定入住长者必须为本辖区内”。
另,打个比方,报税信息说“广州老人去哈尔滨养老”、“昆明小朋友入乌鲁木齐托儿所”,这个文件不禁止,但要真实,那就不怕税务机关怀疑、预警并且核查。
需要。
这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这些因素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薪金,即有缴纳工会经费义务。若未成立工会,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其实计费标准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