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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07 23:22
兼职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也是属于企业正常支出,和正式员工一样,计入差旅费或交通费等费用科目就可以。
你说的这种兼职员工,你是以工资的形式给他发放,还是取得发票给他发放啊?如果是以工资的形式来发放,那就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那支付的福利性质的可以走应付职工薪酬,但如果本身它就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兼职,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走福利了。
与个税系统全员的计算个税的工资总额数字比对。
我理解是可以的,如果这样操作一定是个体户和对方签订业务合同,明确是个体户为主体为对方提供取得佣金对应的服务,个体户再聘用人员完成个体户承接的业务,个体户要有实质的经营,收入就是来源于佣金收入,有经营地点,有聘用人员及人员具体的工作分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有独立的资产和实质业务等,来证明就是个体户作为了服务提供主体。
增值税对于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时间,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利息的时间。
所得税对于利息收入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以实际收取(应该收取)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和增值税一样,也是按合同约的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