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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增值税问题
小南曼吖
提问于 2026-01-08 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情况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打个比方:张三实际买了甲商户1000块钱商品,实际支付给甲商户1000元;然后再获得万达广场给的20元商品,是这个意思吗?
您所说“公司每月给员工充饭卡”,这个过程收员工的钱吗?
这儿涉及一个真实性问题:如上所述,张三花7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然后衣服口袋里放了1000元;然后张三说把这件衣服700块钱卖给李四了,这个事情恐怕主管税务机关不会相信的,难免会进行检查、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既然净资产1700,实缴700,正常、合理来讲,张三应当赚1000,缴纳200个税,这样才是正常合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