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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费没有发票事宜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1-09 13:58
建议于付款时要求个人提供发票,个人可以到税务大厅代开。(注:新增值税法增加了“向自然人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估计未来也会加强向个人支付费用必须提供发票方面的管理。)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是否产生税金,需要依照税法。若依法需要申报纳税,那就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才行。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这三个时间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发货后,以上款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方考核验收后30天付20万货款,这时间点确认20万;剩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付10万,到达一年后确认10万的收入。
会计核算,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都属于预收款项,货物发出后转收入,同时对于未收取部分确认应收账款,也就是收入是合同全额确认,冲减预收70,挂应收30.
一、这个文件没有您所说“加计低减”这个描述。
二、此文件优惠政策,并未限定“限定入住长者必须为本辖区内”。
另,打个比方,报税信息说“广州老人去哈尔滨养老”、“昆明小朋友入乌鲁木齐托儿所”,这个文件不禁止,但要真实,那就不怕税务机关怀疑、预警并且核查。
需要。
这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这些因素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薪金,即有缴纳工会经费义务。若未成立工会,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其实计费标准一样的。